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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十大规诫

1999-1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夏恿

有普遍的法律 规范的制作要有一般性,不能一事一法;规范的适用要有一般性,即相同的情况必须得到相同的对待;法律制度具有统一性。

法律为公众知晓 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以民众。法律只有公布后才能由公众评价并约束其行为。

法律可预期 这是支撑法治价值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

法律明确 规则必须能够为其接收者认知和理解。立法机关如果制订模棱两可的法律,就构成对法治的侵犯。

法律无内在矛盾 人们不能同时被命令去做既为A又非A的事情,立法草率造成的法律矛盾对法治极为有害。

法律可循 规则的接受者必须能够使他们的行为与规则相符合。

法律稳定 规则不能改变过快,否则人们难以学习和遵守。

法律高于政府 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本身就是为了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管制普通民众而提出来的。

司法威权 法院应该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司法独立以及要有一个独立的司法阶层。

司法公正 首先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公正,要求形成一个保证获取真相和正确执法的包括审判、听证、证据规则、正当程序在内的制度结构;其次指拥有法律资源方面的公平,普通人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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